山东:单位不按规定发“高温补贴”,最高罚2万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政策和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防暑降温费,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这份“高温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办法》执行。“上述所提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指机关中的编外人员,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是有防暑降温补贴的。”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介绍。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韩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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