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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亟须立法明确

发布时间:2019-07-25 11:59:41来源:人民网

● 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 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对于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的呼吁以及在部分地区进行的试点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亟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

“当前,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该负责人说,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

当日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韦明辉强奸幼女被判处死刑案、小学教师张宝战猥亵多名女学生案、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名诱骗女童在网络空间裸聊猥亵案、李堉林猥亵男童案等。

猥亵儿童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处罚情况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有观点认为,对猥亵儿童犯罪的处罚较轻,不足以震慑犯罪。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回应称,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猥亵儿童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猥亵手段、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性大小各异,因此刑法规定,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猥亵儿童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2018年为例,在判处刑罚的猥亵犯罪分子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3%以上,高出全国同期刑事案件近8个百分点;对即使因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综合考察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教育、监护等特殊关系,以及猥亵手段、情节、人数、次数、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对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年幼女学生的被告人张宝战,对利用招募童星名义在网络上猥亵众多女童的被告人蒋成飞,法院均认定属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诱骗男童发生同性性行为的被告人李堉林,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性侵害儿童隐蔽性更强

当日发布的4件案例中,有2件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结识被害人后实施犯罪,或者本身就是在网络空间实施猥亵。

“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该负责人说,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而且从已发案件来看,受到网络性侵害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使得许多儿童暴露在网络侵害的危险之中。

该负责人建议,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特别是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陌生人、坏人可能就在你的家里,但是你并不了解。”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时说,互联网时代,孩子对外联系的广泛性增加,父母在预防此类案件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互联网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开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亟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该负责人说,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其中与人民群众的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如何治理性侵儿童犯罪?该负责人认为,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治理性侵儿童犯罪,需要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建立跨部门协作、干预机制,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

该负责人坦言,性侵犯罪再犯率高,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探索。

该负责人说,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佟丽华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公开,儿童性侵强制报告,都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在什么程度上公开,在什么情况下向哪些人公开,需要立法加以明确,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解决这一问题。

在佟丽华看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公开可分为两类:其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多名受害人,或者长期存在,或者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应该向全社会公开性侵者的信息;其二,所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都应纳入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在招聘人员时通过查询系统了解其是否有性侵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设置从业限制。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实践中不报告怎么办,四部门意见并未规定法律责任。换句话讲,这并不是强制报告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报告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不报告应承担法律后果。”佟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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