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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一个毁掉省重点工程的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9 10:27:01来源:
内容

  导语: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然而山东济南却出现了这样一名律师,他隐藏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开庭时做虚假陈述,涂改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代理费后不提供发票,私存律师代理费,偷税漏税……就是这样一个无良律师,毁掉了一个省重点工程,致使投资方血本无归,坑苦了委托人。

  日前,媒体收到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的《情况反映》,称交运公司委托的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苏某,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隐藏本该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涂改与交运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开庭时做虚假陈述,收取律师代理费后拒不提供发票,私存交运公司交纳的律师代理费,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就是这样一个苏律师,为了个人利益,与交运公司的对方中天建设集团以及山东融策置业有限公司精心设计,相互勾结,特别是设计收购“凤凰大厦”项目为诱饵,有预谋地错开“承诺函”签署时间,骗取交运公司盖章,使交运公司的官司打输,使交运公司开发承建的山东省重点工程——济南市西客站“凤凰大厦”项目被法院拍卖,生生的毁掉了这个项目。1

  一场精心策划的官司

  交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张银行凭证,上面显示,2015年5月11日,交运公司转给苏律师人民币164000元整,交运公司至今未收到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的发票。交运公司的财务人员还告诉记者,在代理交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中,苏律师收取代理费2000元,未向交运公司提交律师代理服务发票;在代理交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合同中,苏律师把代理费80万擅自修改为40万元,且未提交律师代理服务发票。

  

 

  交运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关于交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纠纷案件的代理,交运公司就没有与苏律师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但是苏律师手里却有一份关于交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竟然是交运公司,这明显是伪造。另外,交运公司与魏某劳动争议一审案件,也是因苏律师故意不尽责,导致交运公司败诉。

  被无良律师坑苦的委托方

  交运公司的股东陈先生在济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工程我们股东投资超过两亿元人民币,贷款1.5亿元,总共超过3.5亿元。我们公司与中天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代理人苏律师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向鉴定机构提供《承诺书》原件,导致我公司申请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最后我公司承担了举证不力的败诉责任。苏律师在济南中院开庭时竟然做出我方与中天建设和解,我方不要求鉴定的虚假陈述,致使我方输掉官司,当时价值近5亿元的凤凰大厦项目仅3.01亿元被拍卖掉了,我们股东血本无归,还欠别人900万元人民币,他太坑人了。”

  根据了解交运公司已经将苏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到了济南市律师协会,记者便前往了解情况,一位姓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表示确实有关于鼎川律师事务所和苏律师的投诉,欢迎新闻媒体关注,济南律师协会一定快速、认真处理这一投诉,调查清楚,给新闻媒体答复,但是两周过去了,到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答复。

  根据交运公司提供的济南市鼎川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记者前往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广场采访,不知是已经搬家还是地址有误,此处没有这个律师事务所已经人去楼空。记者试图联系苏律师,连续几天电话一直忙音,也没有接到苏律师给记者的电话。

  专家说法

  就此案件北京信诚律师事务所张宏亮主任律师指出,律师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受到相应处罚。另外,苏律师收取了交运公司的代理费后不出具发票,属于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即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没有给交运公司出具发票,苏律师和他所在的鼎川律师事务所涉嫌税务方面的违法犯罪。苏律师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就“做出我方与中天建设和解,我方不要求鉴定”的虚假陈述,严重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严令禁止的,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目的是希望借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使命之一。在法律争议事项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利益的对立面,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无疑会影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地维护本方委托人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更是完全违背了委托人的初衷,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此,律师实施本项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央电视总台评论员、中国改革报副总编杨禹认为,国家相关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意见》将“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作为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种关注并不仅仅是对一个职业群体道德自律能力的关注,更是对一个国家法治前景的关注。建设法治中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是一部分,而人永远是事业成败最重的砝码,尤其是作为法治建设核心力量的法律人。只有德才兼备的法律人队伍,才能坚定人们对法治中国的信心,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小人”只会让人们丧失对法治的信仰。律师作为法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道德建设理应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同步。从某种角度说,交运公司最终惨败的不是公司自身,而是律师,或者说是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低下造成的。可以说说,本案让公众看清楚了“律师江湖的险恶”。苏律师的做法提示我们,律师的职业道德需要补补课,而这一课首先就是法治信仰课。对法律人来讲,法治信仰是思想启蒙的第一课,没有法治信仰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律师当然也不例外。

  对于本案,媒体将密切关注,继续跟踪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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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rwdd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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