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新政 确保与首期建设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本网讯(记者王英)日前,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原则上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具体意见包括: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控制性要求。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幼儿园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审批(备案)。在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对未按规划要求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认定其办园性质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幼儿园或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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